[注:此帖子已在2013年4月25日获得《诽谤法案》皇家同意后进行了更新。 该法案现在是《 2013年诽谤法》。 该法案的大部分尚未生效。 以下讨论的规定均不适用于苏格兰。 该法案不适用于北爱尔兰。]
诽谤 法案 2013年法令 女王后上周发表’s
Speech 包含 四个条款 对互联网具有特殊意义的五个部分:
- 条款 Section 5: a new defence for 网站 算子s in
尊重第三方职位。 在
本质上,这可以显着增强网站运营商对可识别海报的帖子的保护;并且还旨在鼓励网站运营商自愿披露
诽谤投诉人的身份和匿名诽谤帖子作者的联系方式。
- 条款 第8节:针对目的的单一发布规则
限时诽谤诉讼。 这个
将保护互联网的出版物和档案。 Some legislative action in this 是a was
继欧洲人权法院于2009年作出裁决后,
the 时代v英国 case.
- 条款 第9节:诽谤行为论坛
针对居住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以外地区的被告,除非位于
该声明已经发表,英格兰和威尔士显然是最
提起诉讼的适当地点。
虽然这是对论坛购物的一般限制,但它将
对基于外国人可及性的行动产生特殊影响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互联网出版物。
- 条款 第10节:禁止针对中学进行诽谤诉讼的标准
除非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对
作者,编辑(如果有)或商业出版商(如果有)。 虽然主要是为了捍卫
对于书商,此条款也将使在线中介受益。
- [更新]第13条:法院有权在诽谤诉讼中为索赔人做出判决,有权命令张贴诽谤性声明的网站的运营商删除该声明;并命令某些二级出版商停止分发,出售或展示包含该声明的材料。 本节是在法案通过议会时引入的。 必须根据《电子商务指令》第15条中关于对托管中介机构承担一般监视义务的规定来考虑针对网站提出的任何拟议命令的条款。
这些规定中最有争议和困难的是
条款 第5条,根据政府’s 咨询回复 在
法案草案旨在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
中介人的责任。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条款 第5节的辩护必须是
对在线中介机构的吸引力远比防御措施更具吸引力
(1996年《诽谤法》第S1条已提供)(以及禁令除外)由《电子商务指令》中的管道,缓存和托管安全港提供。
对于可识别的帖子
条款 section 5 做 es provide significantly greater protection than existing defences, since 的 defence is not defeated by any degree of knowledge so long as 的 算子 can show that it did not post 的 statement [更新] 和 的 claimant cannot show that 的 算子 acted with malice in relation to 的 posting. 然而 this may raise a question (which 将 also apply to non-identifiable posts) as to when
适度(根据第5条第(12)款本身并没有击败辩方)从知识流失到参与张贴。
对于匿名或假名帖子,表面上 条款 第5节主要提供的内容仅是现有的辩护,而在某些重要方面则吸引力较小。 适当评估效果 条款 关于匿名和假名帖子的第5节 不能通过将次要立法中规定的重要内容留给他人的方法而受到阻碍。 的 条款 本节的内容似乎是起草者放弃了一半,将最困难的方面纳入了法定文书。
[更新] Despite calls for 的 government to publish draft regulations during 的 passage of 的 法案 , this did not occur. 在 dications of 的 government's thinking 可 gleaned from 的 非正式磋商 在2013年初由司法部进行的有关各方之间进行。
除了可识别的职位,在线中介机构的保护得到最大程度的提高
实际上是由 条款 第10节,这将使其变得更加困难
反对在线中介,而不是主要的犯罪者
the libel.
Apart from its impact 上 网站 算子s, 条款 第5节在选择匿名和匿名语音进行特殊处理方面存在争议。 据说这样做的理由是,诽谤他人的人不应躲藏在匿名斗篷的背后。
但是,单独考虑
仅仅是口号。 任何严重的
政策制定必须考虑匿名和
假名演讲,包括某人的委屈的演讲(让’s not
forget that libel claimants 可 notoriously thin-skinned) may consider
即使具有新的门槛,也具有诽谤性‘严重损害声誉’. 听说过Mumsnet的Rowan Davies的人
在2012年3月15日的威斯敏斯特法律政策论坛上发表演讲可以
几乎不用怀疑匿名演讲的价值。
At a detailed level 的 re 是 more reasons to 是 concerned
about 条款 第5节 Here 是 some that 是
立即显现。
对普通法出版物的影响
条款 第5节适用于针对网站发布的声明针对网站运营商提起诽谤诉讼的情况。 它提供了一种辩护,网站运营商可以证明其没有在网站上发布该声明。
website.
[更新] Section 5(11), introduced during 的 passage of 的 法案 , provides that 的 defence is defeated if 的 claimant shows that 的 网站 算子 has acted with malice in relation to 的 posting of 的 statement concerned. 该法的解释性说明举例说明了
website 算子 had incited 的 poster to make 的 posting or had otherwise
与海报勾结。
由于该规定是为抗辩而作的,因此其前提是
that a 网站 算子 将 otherwise 是 在 risk of liability for publishing
a third party post. 但是这是
与最近关于诽谤责任的诽谤案件法的趋势相反
publication, namely 塔米兹v谷歌.
那
case (据了解正在上诉中)举行 在上诉中发现(至少在通知存在 诽谤性声明)Google并不是其Blogger平台上托管的博客评论的发布者。 Not 上 ly is 某人 who is not a publisher in
无需辩护,但辩护可以扭转举证责任。 索赔人必须证明
被告发表了该声明,而肯定辩护将
负担被告。
条款 第5节与《诽谤法》(1996年)的第S1条相同,该条的结构相似,并为各种二级出版商提供辩护,其中一些(例如渠道)几乎肯定不会被普通法视为出版商。
的确,迄今为止,没有人争论说《 1996年法令》的条款
扩大或应影响那些被认为是出版商的人的类别
普通法,但直到 塔米兹v谷歌 in 的 Court of Appeal 的 recent law in this 是a had 是 en built almost entirely 上
诉讼人亲自提出索赔。
最不幸的是 条款 第5节是
使网站运营商或其他中介机构有可能对发布以下内容的陈述负责
which 的 y may currently 是 able to argue that 的 y 是 not publishers 在
common law. 至少应该 是 已经
明确指出 条款 第5节不影响以下问题:
被告在普通法上发表了该陈述;它会 做 没有做
趁机在1996年文本中插入类似的规定是有害的。 是否值得怀疑
第14条 第15节,指出发布和发布的含义
一般而言,依据诽谤法的目的就足够了。
What is a 网站 算子?
条款 第5节未提及网站或网站运营商的含义。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定义此类术语的尝试可能过于特定于技术,并通过过度的精确度造成不确定性(请参阅Chris Reed教授)’s new book 为网络空间制定法律 对这些进行了精彩的讨论
pitfalls). 但是条款‘website’ 和
‘operator’ 是 的 mselves hardly models of precision or certainty.
我们可以 think of a core set of examples that will fall within 的 provision. 一个带有讨论论坛的商业网站就是其中一个。 诸如Mumsnet之类的网站也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是,例如,Blogger平台考虑了 塔米兹v谷歌和 戴维森v哈比卜? 是Blogger吗
platform a 网站? 是个人
在平台上托管博客的网站? 如果
so who is 的 算子: 谷歌 , 的 blogger, both? Is Facebook a 网站? Is Twitter a 网站? 魔兽世界是网站吗? 我们可以继续。 的 条款 本节没有暗示什么想法
起草的背后可能是。
[更新] 在法案通过期间,在上议院提出了一项修正案,用“电子平台”代替“网站”。 2013年1月15日,温布尔登的艾哈迈德勋爵(Lord Ahmad)在回应政府时说:“第5条的目的是为托管第三方内容的网站运营商提供辩护,而他们对其不行使任何编辑控制权。 ...如果进一步
在委员会或报告中进行讨论,将一种技术形式带给我们
类似于网站的关注,并且在托管中具有相同目的
third-party content, 和 a suitable form of words 可 found adequately to
describe that in 立法, 的 Government 是 open to considering that point
further.” No change was made.
击败防守–
无法识别海报
如果索赔人可以证明第5条抗辩被击败
three things:
1.
索赔人不可能
确定发表声明的人
2.
The claimant gave 的 网站 算子 a notice
投诉(包含各种指定信息);和
3.
The 网站 算子 failed to respond to 的
根据次级法规提出的投诉通知
legislation
因此,如果原告有能力
识别发表声明的人,那么辩方就不能
defeated regardless of whether 的 算子 had knowledge of 的 defamatory or
发布的可操作性质。这是对
existing defences since it avoids 网站 算子s 是 ing put in 的 invidious
担任据称是第三方的第三方陈述的法官和陪审团的职位
defamatory.
[更新] 由于第5(11)节中引入了恶意例外,因此可以减少“明线”防御,因为可能存在争论的余地 介于参与职位,适度职位和与职位相关的恶意之间。
大概应通过参考站点上可用的信息来评估索赔人无法确定发表声明的人,而不是考虑例如使一个可能性 诺威奇药业 针对
website 算子 to ascertain this. 然而
什么都没说‘identity’. 笔名或别名是否合格? 还是该条款只针对匿名
speech? 但是w hat if 的 身份 是 hind a
假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现有资料中得知
互联网上的其他地方?
[更新] Section 5(4), introduced during 的 passage of 的 法案 , provides that it is possible for a claimant to 'identify' a person 上 ly if 的 claimant has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bring proceedings against 的 person.
击败防守–
notice of complaint
身份不明的海报有关职位的投诉通知 必须指定投诉人’s name,
指定声明在网站上的发布位置,并包含其他
法规中可能指定的信息(为什么将其留给中学
legislation?).
Most importantly, 通知 must set out 的 statement
关注并解释为什么它诽谤申诉人。
下 条款 第5节申诉人仅需解释为什么
陈述是诽谤性的,而不是为什么它具有可行性。 可操作性发挥了可能的防御作用
例如(根据 法案 行为)真相,诚实意见, 负责任的
有关公共利益的出版物等等。
由于这是一个通知,
网站运营商必须考虑如何应对,为什么要 the notice 不需要解决
whole context? 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
应该鼓励网站运营商透露身份细节或删除帖子,甚至匿名
帖子,只有一半的故事。
在这方面,该规定重复了
1996年法案的二级出版商辩护,但在电子商务中却没有
指令托管例外,指的是非法知识。
另一方面,似乎该职位的诽谤或非法性质的先验知识不会击败该职位。 条款 第5节辩护,只要该网站未发布声明(请参见上面有关审核[和恶意]的评论),并且在收到符合该声明的通知后 条款 第5节的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不合规的通知]遵循以下规定 条款 第5节和规定。
[更新] 有关引入有关恶意的第5(11)节的信息,请参见上面的最新评论。 在法案通过期间扩大了法规制定的权力,以允许法规 解决网站运营商收到不符合投诉通知特定要求的通知的情况。 人们认为这是为了使法规可以“要求”(即作为能够依靠辩护的条件) 网站运营商回复通知的发出者并解释有效通知所需的内容。
击败防守–
the 网站 算子’s response
政府咨询回应建议,在收到
关于无法识别的海报的投诉通知,中介人必须联系
实质内容,或者,如果证明不可能,则删除该帖子。 如果事后仍存在争议
exchange of correspondence, 的 intermediary 将 是 需要 to provide
将提交人的详细信息提供给投诉人,投诉人随后将不得不起诉提交人
以确保移除材料且无法针对
intermediary.
一 这项建议对中介机构的吸引力
就是这样,最初是担任联络员,然后提供了
身份和联系方式给投诉人,中介人不在
即使有争议的帖子仍留在网站上也是如此。 1996年法令规定的现有抗辩
电子商务指令托管豁免没有提供通往安全的途径
而不是删除涉嫌违法的材料。
但是,与其明确实施此逃生路线,不如
法案 该法案将其留给了二级立法,使政府可以
种类繁多的未来选择。
的 法案 该法仅规定实施细则可作出规定,包括“as
网站运营商针对以下内容采取的行动:
投诉通知(尤其可能包括与
发表声明和行动者的身份或联系方式
关于删除”. 没有
这里的建议是只有在中间人
无法联系材料的发布者。
为什么是一条新的披露途径
of 身份 needed 在 all?
关于身份不明职位的规定令人不安的一个方面是为什么当有
已经广泛使用的司法途径( 诺威奇
Pharmacal 命令)以获取匿名海报的身份
诽谤性材料,所有这些都是必要的。 法院具有独特的平衡能力
关于声誉损害,隐私和言论自由的竞争性考虑。 因此,例如 谢菲尔德星期三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其他v哈格里夫斯 的
法院拒绝下令披露其认为接壤的职位的身份
即使琐碎的诽谤,也可以轻而易举地用轿车的an吟声或轻度的辱骂来解决。
下的程序 条款 表面上看,第5节将抛出
this balancing exercise back 上 网站 算子s, or encourage 的 m
泄露身份和联系方式,而不考虑更广泛的
考虑,仅仅是为了保留自己的责任立场。 很难看到这可以为更广泛的服务
interest. 它也可能不符合欧盟
解释为 promusicae 和 邦尼音响 欧洲法院的决定,甚至允许
这些决定赋予会员国很大的自由。
政府咨询回应指出,
“有必要确保针对以下方面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向投诉人发布材料作者的详细信息,
考虑到委员会对举报人的关切。” 这些都不包含在 条款 第5节 如果打算在
二级立法,是处理此类问题的合适场所
importance?
是什么‘required’
mean?
如上所述, 条款 第5条规定,法规可以
行动规定‘required’ to 是 taken by a 网站 算子 in response
收到关于不可识别海报的投诉通知。 由于这是
所有这些都是在击败由 条款 第5节是
hoped that ‘required’ means no more than ‘required in order for 的 算子 to
rely 在 defence’. 然而 [尽管]没有明确说明,但确实在司法部非正式磋商中就法规的可能内容 . 如果 目的是唯一的结果
is that 的 算子 是 unable to rely 在 条款 第五节辩护, 然后‘required’
模棱两可,应该重新审视.
如果 的 intention is that a 网站 算子 should 是
如果它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其他制裁,则应
be made explicit so that it 可 fully debated 和 , it is to 是 hoped,
rejected.
的 notion that a 网站 算子 could 是 compelled to disclose
第三方身份和联系方式,否则将受到制裁,
仅通过收到指控诽谤的通知,没有机会
法院将审查全部情况并行使其酌处权,[本来] 是 极富争议性,很可能与 promusicae 和 邦尼尔.
网站是否值得怀疑
甚至应该自愿鼓励公开 这样
通过失去这种新防御的利益的威胁来提供详细信息。 At any rate 的
operator’依靠其他现有防御并辩称它具有
没有在普通法上发表 将 需要充分保存。
第5条如何
与第10条互动?
第10条规定:
法院没有管辖权来审理并确定诽谤诉讼
针对不是作者,编辑或出版者(即商业出版者)的人
-声明中所有内容均与1996年法令中的定义相同,除非法院是
信纳提出诉讼是不切实可行的
针对作者,编辑或商业出版商。
推测是否有一个有趣的
website 算子’根据第5条做出的不回复通知的决定为
在法庭上反对它’对合理实用性的评估,甚至
尽管索赔人可以寻求 诺威奇药业 针对 网站 算子 to disclose
the 身份 of 的 author. 鉴于所有
第5条的问题,是希望不存在的。
[于5月13日晚上11.30更新
2012年增加可重新识别的材料海报和先验知识;进一步
在2012年5月14日至15日的不同时间进行抛光;在2013年5月4日皇家批准之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