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系列文章 在即将进行的调查中
Powers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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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网络日志数据。也许是最有争议和困惑的
通信数据保留的一个方面是对所谓博客的争论
data. 安德森 said:
“What is meant by web 在这种情况下登录导致了一些不确定性,因此独立专家 我曾经说过的人批评该词以及使用该词的人,其依据是 不精确(以及该术语不适用于非基于网络的 services).” [9.53]
周围的混乱
Weblog数据因以下事实而变高:
根据DRIPA的强制保留不同,根据ATCSA的自愿保留不同
2001 and 进入 communications data by public authorities under 里帕.
里帕绘制了原图
通信数据和内容之间的界线。
机器标识符(例如,第一个IP地址或一个URL)
斜杠)是通信数据,但第一个斜杠后的网址是
content. 正如安德森所言,
核心定义的任意元素。 So
www.bbc.co.uk是通信数据,www.bbc.co.uk / sport是内容,但
sport.bbc.co.uk是通讯数据(Anderson,9.54,fn 32)。
内政部似乎
要扩展强制保留以包括直到第一个斜杠的URL,
但不是完整的网址。从网络日志数据的定义中可以看出
提供给安德森:
“Weblogs are a record 互联网用户与其他计算机进行交互的过程 连接到互联网。这将包括访问第一个网站的网站 ‘/’[url]的内容,但不是用户拥有的所有网页的详细记录 访问。该记录将包含联系时间和 与之发生联系的其他计算机或服务。” [9.53]
网络日志的限制
安德森(Anderson)观察道“作为建议的批评者,揭示
用户访问过色情网站,或者是
特殊的疾病,尽管内政部告诉我这是在
练习很难整理浏览历史记录。” [9.54]
内政部
Weblog数据的描述还旨在涵盖目的地等数据
IP地址,DNS服务器日志,http‘GET’消息和IP服务使用数据。
[Anderson 9.54,fn 32]包含GET消息很奇怪。 得到消息从Web服务器请求页面。除非被截断,否则等同于保留完整的URL。
安德森报告法律
执法部门显然要求强制保留博客
数据不及2012年联合委员会的数据:
“In short, it was not 就像2012年向[联合委员会]提交给我的那样,“access to 网络日志对于广泛的调查至关重要”. [9.61]
但是他补充说:
“it was clear from my 与执法人员想要的最高级别官员的对话 记录一个人的存在’与之交互的互联网 可以获得访问权限。最终它会主张保留网络日志, 受制于议会确定的保障措施,如果确定为 满足其运营需求的最佳方法。但它希望所有途径 在对最佳解决方案达成最终意见之前先进行探索。”
三个建议
有关Weblog数据保留的评论为:
I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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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建议
|
安德森
|
应该充分考虑
替代实现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包括现有权力,
以及应保留的数据类别,
应该尽量少打扰。如果有足够有说服力的操作案例
已经确定,然后应对合法性进行严格评估,
要求保留此类数据的可能的有效性,侵入性和成本。
在进行该练习之前,不应提出详细的建议。
(建议15)
|
鲁西
|
没有建议
|
鉴于混乱
关于什么是和不是Weblog数据,我在下表中列出了
分析(其他人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我保留
改变主意!)关于保留和使用某些类型的当前立场
通信数据。参考‘Schedule’ are to the 时间表 annexed to
根据DRIPA制定的2014年数据保留法规(S.I. 2014/2042)。
三点应该是
阅读表格时要牢记。
First, a ‘Yes’答案并不意味着该类型的数据是
必须涵盖所有情况。
它必须至少满足第2行和第2行中的条件(针对CTSA 2015)
表3。其次,我将怀疑的好处带给了CTSA’s 有关互联网数据的困难定义 (列于第3行)。第三,CTSA只能申请
处理DRIPA法规尚未涵盖的数据。
数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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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
在DRIPA下可以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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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的
根据CTSA S21是否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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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
里帕 Pt I第二章是否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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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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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生成数据或
在英国境内由公共电信运营商处理
提供电信服务(DRIPA S.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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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需要电信运营商
披露拥有的通信数据并获取和披露
如果没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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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适用于数据可以
识别,识别或协助识别哪个IP地址或其他
标识符属于通信的发送者或接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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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顾客’s 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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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静态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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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Schedule, 1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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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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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动态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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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Schedule, 1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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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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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共享IP地址(在ISP中,例如CG-N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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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Schedule, 13(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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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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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端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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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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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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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log数据:目标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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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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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已被S.21(3)(c)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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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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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log数据:目标URL(至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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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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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S.21(3)(c)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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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traffic data within S.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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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CSA 2001自愿守则规定保留
4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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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网址(第一个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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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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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S.21(3)(c)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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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不包括在 S.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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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在ATCSA 2001自愿性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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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合
Wi-Fi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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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MAC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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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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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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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邮件
提供者或其他公共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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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帕确认Webmail为电信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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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分配的IP地址’s 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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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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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分配的端口号’s 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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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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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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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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