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发布了 决定 在 谷歌 在c v 马术 (2017年6月28日)。在这种情况下,加拿大的一家小型科技公司Equustek要求加拿大法院对一项著名的美国搜索引擎发出禁制令,命令其对指定网站进行索引-不仅限于其加拿大域名google.ca,而且在全球范围内。该禁令是Equustek待审的临时命令’针对网站运营商的诉讼。 SCC(以7-2的多数票)解雇了Google’上诉并维持禁制令。
根据口味和观点,决定是:
(a)一家小型加拿大公司对美国一家科技巨头的胜利
(b)其他民族国家将来超越领土主张的破坏性先例
(c)关于临时禁令的狭义决定,几乎没有广泛的影响
(d)未充分注意其基本领土系泊的情况
(e)加强在线中介在打击非法活动中可以并且应该扮演的角色的决定
(f)受到受干扰网站的运营商的无吸引力行为严重影响的案件,该案件在指导未来案件的原则上没有多大贡献
根据口味和观点,决定是:
(a)一家小型加拿大公司对美国一家科技巨头的胜利
(b)其他民族国家将来超越领土主张的破坏性先例
(c)关于临时禁令的狭义决定,几乎没有广泛的影响
(d)未充分注意其基本领土系泊的情况
(e)加强在线中介在打击非法活动中可以并且应该扮演的角色的决定
(f)受到受干扰网站的运营商的无吸引力行为严重影响的案件,该案件在指导未来案件的原则上没有多大贡献
(g)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出具有域外效力的命令的无争议且有充分根据的说明
(h)在世界范围内的言论自由棺材上钉了另一个钉子
(i)将国家法律适用于本质上无边界的互联网是毫无意义的。
(i)将国家法律适用于本质上无边界的互联网是毫无意义的。
评论员批评和支持(这里, 这里, 这里, 这里, 这里, 这里 and 这里)已开始剖析该决定。一些反应还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一条推文询问一个国家法院在维护一项全球禁令方面所从事的业务,好像以前没有一个国家法院曾发布过具有域外效力的禁令一样。
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自己有能力授予域外禁令。但是,出于对冒犯其他领土主权国家(商品共同体)敏感性的担忧,他们倾向于在应采取的情况,禁令的范围内保持谨慎,并密切注意旨在最大程度地减少任何形式的保障措施。可能的国际冲突。
和...之间的不同 马术 以前的全球禁令(例如资产冻结令)当然是互联网。这种区别是双向的。在一个方向上(由SCC强调),可以说一种全球性的媒体要想发挥作用就需要一种全球性的补救措施。在另一方面,作为语音的跨境工具,互联网扩大并扩大了针对在线活动的禁令的域外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法院应该对互联网上的域外影响更为谨慎,而不是更少谨慎。
礼让敦促对其他国家的关注保持敏感,包括一个国家在保护其本国公民权益方面的利益。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的判决 马术 在加拿大的案例中采用了这种礼让的描述 斯宾塞v女王:
“礼让”从法律意义上说,一方面既不是绝对义务,也不是单纯的礼貌和善意。但这是一国在其领土内允许另一国的立法,行政或司法行为的承认,同时适当考虑了国际义务和便利以及对 本国公民的权利 或受其法律保护的其他人….' (emphasis added)但是,在现代国际人权的背景下,我们不仅关注其他国家作为其公民的代理的敏感性,而且直接关注其他国家互联网用户的基本权利。通常在互联网情况下,这些将是隐私权(例如在美国 微软保修 情况)或言论自由(如 马术)。互联网用户的基本权利与民族国家的敏感性是分开的。仅关注国家敏感性会忽视或低估其公民的独特利益。 (有关此主题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最近出版的书中的章节‘网络与民族国家’.)
有关域外禁令的案件倾向于将自己解决的问题不是法院是否有权下达治外法令,而是法院是否应行使该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是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涉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任何适用原则以及自愿管辖权的自我约束。当面对一个坏演员,一系列丑陋的事实以及对有效补救措施的要求时,法院急切地研究行使权力的基础并仔细识别和平衡竞争因素,甚至更为重要。–也许特别是在互联网方面。
无论未来的意义是什么 马术 判决(丰富的判例来源或注定要晦涩的贫瘠种子)的事实背景是不寻常的,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处理该案的方式提供了启发性的背景。 (注意:我的评论是从英国律师的角度出发的,对加拿大法律没有特别的了解。)
无论未来的意义是什么 马术 判决(丰富的判例来源或注定要晦涩的贫瘠种子)的事实背景是不寻常的,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处理该案的方式提供了启发性的背景。 (注意:我的评论是从英国律师的角度出发的,对加拿大法律没有特别的了解。)
背景和背景
从传统上讲,当电子网络产品制造商Equustek与其分销商Datalink Technologies Gateways 在c(“ 数据link”)发生争执时,这个故事就从此开始了。 马术声称,多年以来,Datalink一直在重新标记Equustek的一种产品,并将其作为Datalink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然后,Datalink获得了机密信息,并将其用于设计和制造竞争产品;然后,Datalink取代了在其网站上宣传的Equustek产品,通过提供竞争产品来假冒该产品。 马术终止了分销协议,并于2011年4月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对Datalink及其委托人提起诉讼。
最初,Datalink为诉讼辩护。但是,由于Datalink放弃了辩护,跳过了管辖范围,设立了许多空壳公司,经营多个网站并违反了加拿大法院的各种命令,因此纠纷的面貌在2012年发生了变化。
什么ever may have been 的 merits (or not) of its original defence, 数据link now exhibited 的 demeanour of a fugitive from justice. Among 的 在junctions granted against 数据link during 2012 was an order freezing 数据link's assets worldwide. 在 九月 2012 马术 applied for 数据link 和 its principal to be found 在 contempt of court. 的 Canadian court issued a warrant for 的 arrest of 的 principal.
的 defences of two of 被告s were struck out 在 六月 2012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court 订单 (and 的 third 在 游行 2013). As 的 first 在stance judge (Fenlon J.) observed 的y were 的refore presumed to admit 的 allegations against 的m. Although 马术 was given permission 在 六月 2012 to apply for final 判断 against 数据link it did not do so. As a consequence 的 在terim 订单 made by 的 Canadian court continued 在 force.
尽管如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Datalink继续在未知的地方开展业务,并将其不良产品在其网站上出售给世界各地的客户。
谷歌 entered 的 picture 在 九月 2012 when 马术 asked it to de-index 的 数据link websites. 谷歌 refused, following which 马术 applied for an order requiring it to do so.
谷歌 的n told 马术 那 if it obtained an order against 数据link prohibiting it from carrying 上 business 上 的 在ternet, 谷歌 would remove specific webpages (but not, 在 accordance with its 在ternal policy, entire websites).
此后不久,2012年12月,Equustek(由Google支持)从加拿大法院获得了针对Datalink的禁制令,命令其“停止通过任何网站运营或开展业务”。 SCC的判决并未就此禁令本身是否在全球范围内作出说明。但是,在Datalink将其活动移至加拿大境外的情况下,如果将订单理解为包括在加拿大境外运营的Datalink网站,而不限于.ca域,这将不足为奇。无论如何,这表明Datalink在加拿大境外的活动违反了该命令。
附带说明,加拿大最高法院先前的判决(临秋千)建议在处理互联网和商标等领土界定的权利时,必须明确禁令的范围:
最初,Datalink为诉讼辩护。但是,由于Datalink放弃了辩护,跳过了管辖范围,设立了许多空壳公司,经营多个网站并违反了加拿大法院的各种命令,因此纠纷的面貌在2012年发生了变化。
什么ever may have been 的 merits (or not) of its original defence, 数据link now exhibited 的 demeanour of a fugitive from justice. Among 的 在junctions granted against 数据link during 2012 was an order freezing 数据link's assets worldwide. 在 九月 2012 马术 applied for 数据link 和 its principal to be found 在 contempt of court. 的 Canadian court issued a warrant for 的 arrest of 的 principal.
的 defences of two of 被告s were struck out 在 六月 2012 f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court 订单 (and 的 third 在 游行 2013). As 的 first 在stance judge (Fenlon J.) observed 的y were 的refore presumed to admit 的 allegations against 的m. Although 马术 was given permission 在 六月 2012 to apply for final 判断 against 数据link it did not do so. As a consequence 的 在terim 订单 made by 的 Canadian court continued 在 force.
尽管如此,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Datalink继续在未知的地方开展业务,并将其不良产品在其网站上出售给世界各地的客户。
谷歌 entered 的 picture 在 九月 2012 when 马术 asked it to de-index 的 数据link websites. 谷歌 refused, following which 马术 applied for an order requiring it to do so.
谷歌 的n told 马术 那 if it obtained an order against 数据link prohibiting it from carrying 上 business 上 的 在ternet, 谷歌 would remove specific webpages (but not, 在 accordance with its 在ternal policy, entire websites).
此后不久,2012年12月,Equustek(由Google支持)从加拿大法院获得了针对Datalink的禁制令,命令其“停止通过任何网站运营或开展业务”。 SCC的判决并未就此禁令本身是否在全球范围内作出说明。但是,在Datalink将其活动移至加拿大境外的情况下,如果将订单理解为包括在加拿大境外运营的Datalink网站,而不限于.ca域,这将不足为奇。无论如何,这表明Datalink在加拿大境外的活动违反了该命令。
附带说明,加拿大最高法院先前的判决(临秋千)建议在处理互联网和商标等领土界定的权利时,必须明确禁令的范围:
“互联网部分并未将美国商标保护转变为全球商标保护。…
域外和礼让性不能代替缺乏全球性商标保护。互联网给商标持有人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是公平的管辖权并不能解决他们的所有问题。将来,在考虑可能导致在外国管辖区提起诉讼的案件时,无疑将提醒法官注意必须明确地域性。到目前为止,这还不是问题,因为通过禁令救济强制执行商标权的判决本质上是不可出口的。”Following 的 十二月 2012 order against 数据link 谷歌 voluntarily removed specific webpages from its .ca search results. 马术 became aware of 的 limitation to google.ca 在 可能 2013 as 的 result of cross-examining a 谷歌 witness (1st 在stance 判断 [75]).
最高法院不同意的判决指出,针对Datalink的要求其停止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命令,其范围比Equustek针对Datalink的基本要求更大。该主张是为了减轻Datalink业务的特定方面的负担:使用Equustek的商标并在任何网站上对任何Equustek产品的商誉进行搭便车,贬低或以任何方式指称Equustek产品,分发某些手册并显示Equustek产品的图像在任何网站上;并销售涉嫌是由于Equustek商业秘密被盗(原文如此)而制造的指定产品系列。
但 在 的 application against 谷歌 的 effective complaint about 数据link moved away from 马术's underlying 在fringement claims. 的 basis of 的 决定 to grant an order against 谷歌 was 那 数据link, 通过继续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 违反了现有的广泛临时禁令–在Google的支持下获得的一项命令,最高法院表示,[SCC 34] 谷歌主动提出遵守该命令。收到临时禁令通知的第三方可以视为受其约束[SCC 29,33]。因此,要求对Google取消索引的禁令的要求是在先前针对Datalink的广泛且似乎是全球范围的禁令中附带的命令。
要求Datalink停止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命令的重要性可以在所有三个司法级别上看到。 Fenlon J.初审时说,原告寻求针对Google的禁制令,以防止继续和公然 违反法院命令 在基础动作中[第一个实例。 86]。卑诗省上诉法院将针对Google的禁令描述为“旨在确保 订单 已经对被告授予的权利是有效的(强调)[BCCA 2]。
的 Supreme Court emphasised 那 在 的 absence of de-indexing 的 sites 谷歌 wa促进数据链接’s 违反命令 “通过使其能够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emphasis added). [SCC 34] 据说针对Google的取消索引禁令源于Google的必要性’协助防止数据链接的便利化’s ‘ability to 违反法院命令 和 do irreparable harm to 马术’ (emphasis added) [SCC 35].
要求Datalink停止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命令的重要性可以在所有三个司法级别上看到。 Fenlon J.初审时说,原告寻求针对Google的禁制令,以防止继续和公然 违反法院命令 在基础动作中[第一个实例。 86]。卑诗省上诉法院将针对Google的禁令描述为“旨在确保 订单 已经对被告授予的权利是有效的(强调)[BCCA 2]。
的 Supreme Court emphasised 那 在 的 absence of de-indexing 的 sites 谷歌 wa促进数据链接’s 违反命令 “通过使其能够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emphasis added). [SCC 34] 据说针对Google的取消索引禁令源于Google的必要性’协助防止数据链接的便利化’s ‘ability to 违反法院命令 和 do irreparable harm to 马术’ (emphasis added) [SCC 35].
的 specifics of 马术’针对Datalink的基本投诉,以及(相关地,在全球禁令是否适当的情况下)针对基于加拿大有限地域权利的投诉受到的关注相对较少。
基本索赔受到地域限制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临时辅助救济也必须受到类似的限制。否则,在基于领土有限的权利的情况下,将无法授予全球资产冻结的禁令。但是,正如少数判决所指出的那样,取消索引的禁令不同于资产冻结的禁令(其理由是维持法院程序的完整性[第一审132]),因为它执行了原告所主张的实质性权利[ SCC 72]。
原则上,任何关于是否对中间人授予全球索引索引禁令的考虑都应考虑针对所指控的不法行为者提出的主张和主张的权利的性质和领土范围。然后可以确定并权衡所有可能受到禁令授予影响的利益。
不一定可以得出结论,如果SCC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结果将发生显着变化,甚至根本没有变化。毕竟,这是对行使法院自由裁量权的上诉,该裁量权应受到高度的尊重[SCC 22]。以及潜在的被告’违反法院命令总是很重。
尽管如此,SCC的少数两位法官认为,多数七位法官没有充分行使司法约束。他们根本不会下订单。无论如何,对域外管辖权的仔细分析可能会为在以后的案件中考虑不同的事实情况提供更详细的基础。
尽管如此,SCC的少数两位法官认为,多数七位法官没有充分行使司法约束。他们根本不会下订单。无论如何,对域外管辖权的仔细分析可能会为在以后的案件中考虑不同的事实情况提供更详细的基础。
SCC的推理
我的重点是SCC推理的三个方面:
- 域外取消索引禁令所涉及的利益范围
- 针对Datalink的基础声明的地域性;和
- 言论自由权的处理方法。
全球范围内取消索引禁令所涉及的利益
SCC讨论了针对线下中介的全球禁令,以及针对在线中介的国内禁令,例如ISP网站阻止订单。但是,这些先例不能完全解决针对搜索引擎的全局取消索引禁令所引起的问题。
根据现有的判例法,可以授予影响线下中介机构(例如银行)的辅助订单。该命令可涵盖冻结被告人’资产和披露识别银行帐户及其内容的信息。这两个要素都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授予。可能需要第三方(例如银行)协助。
法院不但要尊重中间人作为不被指控有不当行为的当事方的立场,而且要尽量减少与外国法律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因此,英语形式的全球资产冻结令的标准格式包含以下几项保障措施:
-的 巴巴纳夫特 附带条件该命令仅会影响到该外国法院宣布该命令可以执行或由该国家的法院执行的范围内的第三方。
-申请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强制执行该命令的承诺。
-的 波罗的海 附带条件对于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的资产,该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会阻止任何第三方(无论是在司法管辖区内还是在司法管辖区之外)根据其法律和义务履行其合理认为的合同或其他规定的义务。这些资产所在的国家或州;以及该国家或州法院的任何命令。
-申请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强制执行该命令的承诺。
-的 波罗的海 附带条件对于位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外的资产,该命令的任何内容均不会阻止任何第三方(无论是在司法管辖区内还是在司法管辖区之外)根据其法律和义务履行其合理认为的合同或其他规定的义务。这些资产所在的国家或州;以及该国家或州法院的任何命令。
这些规定实现了三件事。的 巴巴纳夫特 proviso通过以外国法院强制执行该命令为条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潜在的礼让和法律冲突问题;该承诺使英国法院能够阻止申请人在外国采取压迫性执法行动;和 波罗的海 proviso认识到,即使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的第三方(例如在伦敦开设有分支机构的伦敦银行)也不应被迫做违反外国法律或法院命令的事情。
像互联网一样,银行系统也是国际性的。但是,法院已经意识到,即使面对诸如所谓的欺诈之类的棘手案件,也需要仔细注意平衡所涉及的各种国家利益和非国家利益。
资产冻结令对利益的影响要少于全球取消索引的禁令。冻结禁令通常仅影响索赔人,被告及其资产,可能持有该被告的任何第三方(例如银行)’的资产,以及可能持有这些资产的任何国家的主权。
全球范围内针对搜索引擎的取消索引禁令引入了一个新类别: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本可以找到这些材料。这是一个新颖的领域,引起了另一种兴趣:大规模的言论自由。
在 马术 一审法官Fenlon J.考虑了 波罗的海 应当在订单中插入proviso,但认为没有必要:
全球范围内针对搜索引擎的取消索引禁令引入了一个新类别: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本可以找到这些材料。这是一个新颖的领域,引起了另一种兴趣:大规模的言论自由。
在 马术 一审法官Fenlon J.考虑了 波罗的海 应当在订单中插入proviso,但认为没有必要:
“在本案中,Google处于本法院审理中,并不暗示要求其阻止被告网站的命令会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甚至违反可能进行搜索的任何州或国家/地区的法律。Google承认大多数国家可能会承认知识产权并将盗版产品的销售视为合法错误。” [第一研究所144] …
“谷歌 was named 在 this application, served with materials, 和 在tended 的 hearing. It is not 的refore necessary to craft terms anticipating possible conflicts 谷歌 could face 在 complying with 的 在terim 在junction. No terms of this kind have been requested by 谷歌 和 I see no basis 上 的 record before me to expect such difficulties." [1st 在st. 160]
卑诗省上诉法院补充说:“万一发生任何司法管辖区裁定该命令违反其核心价值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修改该命令的申请,以避免该问题。” [BCCA 94]
的 SCC similarly relied 上 谷歌's 能够 apply to modify 的 order:
“如果Google有证据表明遵守该禁令将要求它违反另一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包括干扰言论自由,则始终可以自由地向不列颠哥伦比亚法院提出申请,以相应地更改中间命令。迄今为止, 谷歌尚未提出此类申请” [SCC 46]和
“在没有证据依据的情况下, 并给了谷歌’s 对to seek a rectifying order,似乎很难否认Equustek需要有效的补救措施,甚至无法承担举证责任,以逐个国家在法律上允许这种命令。毕竟,我们正在与互联网打交道,在对Google之类的实体寻求禁令救济时,便利性测试的平衡必须充分考虑其不可避免的域外影响。”(强调)[SCC 47]不像 巴巴纳夫特 and 波罗的海 规定这会给第三方带来负担,以证明遵守禁令会使其与另一州的法律相抵触,而不是制定禁令,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第三方被置于该位置的风险。当然,资产冻结令必须在真空中预见到第三方的潜在困难,因为它们是在没有第三方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的。在 马术 正如Fenlon J所评论的那样,谷歌在法庭上。这是否是将负担转移给第三方的良好基础,这无疑将在以后的案例中重新讨论。
SCC怀疑是否可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发生冲突。首先,它发现对Google并无害处,因为它不必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措施,而只需在其搜索引擎受到控制的地方采取措施。 [SCC 43]
它继续:
Nor does 的 passage distinguish between 的 abstract concept of a state recognising 在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和 question of what specific rights 马术 may or may not have possessed 外 Canada, to which I now turn.
“谷歌’的论点是,全球禁令违反了国际礼让,因为有可能无法在外国司法管辖区获得该命令,或者遵守该命令将导致Google违反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这在理论上是合理的。正如Fenlon J.指出的那样:“ 谷歌承认大多数国家/地区都可能会承认知识产权,并将销售盗版产品视为合法错误。”” [SCC 44]这段经文指的是礼让。它没有解决全球取消索引禁令所引入的新内容,即潜在干扰其他国家/地区个别互联网用户的言论自由。这与禁令是否可能要求搜索引擎违反另一州法律的问题不同。搜索引擎很有可能’遵守禁止用户使用的禁令’在没有搜索引擎本身违反该国法律的情况下访问另一个国家的网站(从而使其享有言论自由)。
Nor does 的 passage distinguish between 的 abstract concept of a state recognising 在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和 question of what specific rights 马术 may or may not have possessed 外 Canada, to which I now turn.
基础索赔的地域性
关于Equustek的基本权利要求的地域性,其中一项要求是冒充。假冒的主张必须有属地的商誉支持。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加拿大公司将在加拿大以及在其开展业务的任何其他国家中拥有商誉。原告的地理范围’企业决定其权利的地理范围。原告不会自动拥有全球权利。
马术’针对Datalink的另一项主要主张是违反保密规定。与冒充这一点不同的是,至少在英国法律中,其本质上并不是领土界定的权利。这是个人应承担的公平义务,而不是财产性质的义务。假设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违反信任是行动的原因,那么这可能会为全世界的补救提供比假冒更坚实的基础。
的 SCC did not analyse 的se separate causes of action, no doubt because its emphasis was 上 breach of 的 court order preventing 数据link from carrying 上 business 上 的 在ternet rather than 上 马术's underlying claims against 数据link.
在stead 的 SCC concentrated 上 的 harm 那 数据link's various 在ternet-based wrongdoings were causing to 马术 上 a worldwide basis, with no analysis of 的 geographical extent of 马术’的业务或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是在线和全局发生的。互联网无国界—它的自然栖息地是全球性的。确保临时禁令达到其目标的唯一方法是使其适用于Google经营的地方—全球范围。正如Fenlon J.发现的那样,大多数Datalink’的销售在加拿大境外进行。如果禁令仅限于加拿大或google.ca所建议的google.ca,则该补救措施将丧失其防止不可挽回伤害的预期能力。加拿大境外的购买者可以轻松地继续从Datalink购买’的网站,加拿大的购买者可以轻松找到Datalink’的网站,即使这些网站在google.ca上已被索引。 谷歌仍将促进数据链接’违反法院’禁止其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命令。” [SCC 41]这段话证明了禁令的全球性质是基于两个不同的理由。
的 first is 那 purchasers 外 加拿大可以继续从Datalink的网站上购买。 SCC告诉我们([16],[41])大多数数据链路’销售给加拿大以外的买家。一审法官表示,Datalink’的销售主要来自其他国家,“so 的 court’除非该禁令确保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搜索者都找不到[Datalink’s] websites”. [SCC 19]
从一个角度来看,这一事实背景可能被视为增加了域外救济的必要性,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为了防止来自加拿大以外国家的搜索者访问数据链接’s sites raises 的 question whether any of 马术’其权利受到地域限制,以及在加拿大以外是否享有任何权利。
None of 的 三个判断 (first 在stance, BC Court of Appeal, Supreme Court) contains an explanation of whether 马术 claimed to have rights worldwide, 和 if so what rights. (One of 的 previous 判断s 在 的 underlying litigation between 马术 和 数据link refers to a predecessor company of 数据link having 在 一些 time previously distributed 马术's products 在 Canada 和 USA.)
最接近的是Fenlon J.一审关于法国案件 麦克斯·莫斯利 之所以能够区别对待,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布这些图片违反了法国刑法,并且没有违反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含义是 马术 的re was a breach of other countries' laws. If 马术 did have a worldwide business 和 rights 外 Canada 那 is not made clear 在 的 判断s.
那里 may also be an implication from 的 suggestion 在 的 SCC 判断 那 马术 was being harmed worldwide 那 马术 had business or underlying rights worldwide. 但 nowhere is 那 made explicit.
上面引用的段落证明禁制令具有全球性的第二个理由是购买者 内 加拿大可以轻松地在.ca以外的Google搜索域中找到Datalink的网站。最初,Fenlon J.还得出结论,即使要在加拿大有效,谷歌也必须屏蔽其所有网站上的搜索结果。 [SCC 40]
这种理由隐含地仅基于Equustek在加拿大的国内权利。这可能会引起一个问题,即法院应在不首先考虑该网站是否针对该国的情况下,努力阻止本地用户访问外国网站的程度。知识产权方面有一种趋势,那就是认为外国站点不仅仅凭借其可见性就实质上会侵犯(例如说)国内商标。还需要针对司法管辖区。
更普遍的是,纯粹以国内权利为基础的域外取消索引禁令的申请可能比以表明世界范围的权利的明示为基础的申请更为谨慎。
言论自由的途径
SCC特别关注的判断的第三方面是其表达自由的方法。
SCC在承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的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其参与度很弱:
SCC通过将言论自由与礼让等同起来,有效地排除了个人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它赞同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的理由,该法院说:
的 SCC appears to address 那 comity question by asking not whether 马术 had any relevant rights 在 other countries, but whether 在 一些 abstract level another state might be offended by a Canadian court enforcing 的 plaintiff's 在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这使我们回到了知识产权主要是本地而非全球的角度。英国的权利与美国的权利是分开的,依此类推。对于许多IP权利(尤其是商标和专利),我们不能假定由于某人在A国拥有权利而在B国拥有相应的权利。通常他们没有。由于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承诺向其他国家自动授予对等权利,因此某些知识产权(例如版权)的确更趋于全球化。’国民即使那样,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也会因一个国家而异。
“尽管尊重言论自由问题始终很重要,尤其是在处理另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时,但我认为言论自由问题不会以任何方式使谷歌在方便性方面达到平衡。这个案例。” [SCC 45]SCC如何得出这个结论?
SCC通过将言论自由与礼让等同起来,有效地排除了个人言论自由权的问题。它赞同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的理由,该法院说:
“在我们面前的案件中,没有现实的断言是法官’这项命令将冒犯其他任何国家的敏感性。没有建议禁止该命令禁止被告提供广告产品侵害原告知识产权的命令冒犯任何国家的核心价值观。” [BCCA 93]但是,此段落将一个基本权利问题(该补救措施是否会引起X国互联网用户的言论自由吗?)构成一个纯粹以国家为中心的礼让性问题(此补救措施是否会侵犯X国的敏感性?)。
的 SCC appears to address 那 comity question by asking not whether 马术 had any relevant rights 在 other countries, but whether 在 一些 abstract level another state might be offended by a Canadian court enforcing 的 plaintiff's 在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这使我们回到了知识产权主要是本地而非全球的角度。英国的权利与美国的权利是分开的,依此类推。对于许多IP权利(尤其是商标和专利),我们不能假定由于某人在A国拥有权利而在B国拥有相应的权利。通常他们没有。由于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承诺向其他国家自动授予对等权利,因此某些知识产权(例如版权)的确更趋于全球化。’国民即使那样,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也会因一个国家而异。
因此,举例来说,如果Equustek仅在加拿大拥有商标权或商誉(重复一遍,SCC的判决未对此进行讨论),那么授予全球索引索引禁令将禁止其他国家/地区的用户访问这些站点,根据这些国家/地区的商标法,他们有权查看。这将极大地促进他们个人的表达自由权。即使纯粹将其视为礼让问题,这是否还会冒犯该州的敏感性?
的 territorial nature of most IP rights also provides perspective for 的 comment of 的 SCC 那 it hardly seemed equitable to put 的 上us 上 马术 to demonstrate, country by country, where an extraterritorial order is legally permissible.
如果原告寻求对涉及世界各地数百万互联网用户基本权利的非犯罪第三方的全球性命令,为什么(可能会问)它是否不必做出某种证明其拥有以下权利的证据?其他可以支持这种救济的国家?
的 territorial nature of most IP rights also provides perspective for 的 comment of 的 SCC 那 it hardly seemed equitable to put 的 上us 上 马术 to demonstrate, country by country, where an extraterritorial order is legally permissible.
如果原告寻求对涉及世界各地数百万互联网用户基本权利的非犯罪第三方的全球性命令,为什么(可能会问)它是否不必做出某种证明其拥有以下权利的证据?其他可以支持这种救济的国家?
(再次)必须承认,商标和假冒的领土性与违反信任的领土性是另一回事。可以设想这样一种论点,即作为个人应负的公平义务,违反信任可能需要在其他国家展示权利,而不是固有的领土冒充。
However 的 SCC 判断 undertakes no analysis of 那 kind, perhaps because (as already discussed) 的 real foundation of 的 de-indexing 在junction against 谷歌 was not 马术’对于Datalink的根本主张,但针对Datalink的广泛且显然是全球性的命令,要求其停止通过任何网站开展业务。
确实,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在评论言论自由问题时,不仅提到了Google,而且也提到了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和电子前沿基金会的介入者,他说:
SCC进一步说,取消索引的顺序完全没有表达自由的价值观:
原告的利益是否应超过侵权人(或在这种情况下为互联网用户)的自由表达权的问题是必要性,相称性和平衡各自权利的问题。侵权人的表达自由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超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尽管有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行使言论自由权。一旦介入,证明干扰的正当性必然导致一个问题,即Equustek在那些可能禁止用户访问Datalink网站的国家拥有什么权利(如果有)。
SCC确实继续说“即使可以说该禁令涉及表达自由问题,但对于防止Google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需求,这还是远远超过了它。’促进数据链接’违反法院命令。”[SCC 49]很难对此发表评论,因为SCC评估表达自由问题的权重不是根据对个人用户的可能影响,而是根据国家敏感性来评估的。
在 contrast, Fenlon J. 在 first 在stance identified 的 在terests of 在ternet users as a relevant factor 在 assessing 的 balance of convenience. Again this was with emphasis 上 的 prexisting broad Canadian court order against 数据link rather than what underlying rights 马术 might have had 在 other countries:
However 的 SCC 判断 undertakes no analysis of 那 kind, perhaps because (as already discussed) 的 real foundation of 的 de-indexing 在junction against 谷歌 was not 马术’对于Datalink的根本主张,但针对Datalink的广泛且显然是全球性的命令,要求其停止通过任何网站开展业务。
确实,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在评论言论自由问题时,不仅提到了Google,而且也提到了加拿大公民自由协会和电子前沿基金会的介入者,他说:
“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订单是 旨在赋予较早命令效力的辅助命令 禁止被告销售其产品。这些命令是在充分考虑了原告和被告案件的实力之后作出的。 谷歌并不表示针对被告的命令是不适当的,干预者也不认为这些命令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侵犯。”(强调)[BCCA 109]然而,从证明所主张的救济对其他国家互联网用户的言论自由的影响来看,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更相关的考虑不是针对被告的既定命令的广度由原告国内法院裁决,但原告在那些有理由进行干预的国家中是否具有基本权利。
SCC进一步说,取消索引的顺序完全没有表达自由的价值观:
“这并不是删除表面上涉及表达自由价值的言论的命令,而是对违反若干法院命令的网站进行索引删除的命令。迄今为止,我们尚未接受有关表达需要促进非法销售商品。” [SCC 48]无论加拿大法律中的立场如何,就国际人权法而言,这段文字都掩盖了参与和平衡基本权利的概念。取消索引的顺序禁止用户访问和阅读相关网站的能力。这显然涉及言论自由权。对于欧洲人权法院确定的版权 阿什比 决定。
原告的利益是否应超过侵权人(或在这种情况下为互联网用户)的自由表达权的问题是必要性,相称性和平衡各自权利的问题。侵权人的表达自由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超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尽管有可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行使言论自由权。一旦介入,证明干扰的正当性必然导致一个问题,即Equustek在那些可能禁止用户访问Datalink网站的国家拥有什么权利(如果有)。
SCC确实继续说“即使可以说该禁令涉及表达自由问题,但对于防止Google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需求,这还是远远超过了它。’促进数据链接’违反法院命令。”[SCC 49]很难对此发表评论,因为SCC评估表达自由问题的权重不是根据对个人用户的可能影响,而是根据国家敏感性来评估的。
在 contrast, Fenlon J. 在 first 在stance identified 的 在terests of 在ternet users as a relevant factor 在 assessing 的 balance of convenience. Again this was with emphasis 上 的 prexisting broad Canadian court order against 数据link rather than what underlying rights 马术 might have had 在 other countries:
“在考虑因素清单中,我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申请人和已确定的非当事方以外的人的利益–在这里,潜在的购买者将无法像以前那样容易地找到和购买被告的产品,但这是应根据 现有法院命令 禁止被告出售GW1000及其相关产品。”(强调后加)[第一研究所155]
异议
SCC以7-2的多数票维持了取消索引的禁令。少数派认为,有五个因素有助于行使司法克制并拒绝下达命令。他们发现的问题缺乏有效性,因为无论Google搜索是否列出了Datalink,都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找到Datalink的网站。这表明在准予取消索引的禁令方面有所限制。有效性还与世界范围的影响有关,因为“对难以捉摸的有效性的追求导致[索引删除顺序]具有世界范围的影响”。尽管该命令的全球影响并未使其更加有效,但可能引起人们的礼让。
少数派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形式上是临时救济申请,但实际上这实际上将是对既未采取非法行动又未提供援助和教a非法行动的当事方的永久性禁令。它给Equustek带来了比对Datalink实质性主张更大的宽慰。该命令是强制性的,需要法院监督(例如,在更新要取消索引的网站列表时)。少数人还认为,Equustek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可针对Datalink提供其他补救措施。
总的来说,少数派认为多数派在定律和实践的限制之外太容易滑倒了。
结论
导致SCC判决的途径实际上是令人费解的,并且由基础被告的行为所主导。以前存在的,显然是全球范围内的,要求Datalink停止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命令所扮演的核心角色令人震惊。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该案就其本身的事实而言可能会被视为非常多。